《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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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1 06:17
发布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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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我局分别发函向市财政局、潮安区交通运输局、饶平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潮安区交通运输局、饶平县交通运输局无意见,网上公告未有收到意见或建议,市财政局提出3点意见,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提出7点意见,我局研究后基本予以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一)市财政局意见和建议

1.市财政第1条意见提出对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是运营补助,不是成品油价格补助,为明晰资金补助范围,建议对文件名进行修改。

我局予以采纳,并参照省《实施细则》,将原文件名由《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修改为《潮州市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对正文中的部分表述予以统一规范。

2.市财政第2点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后续监管。油补资金发放到运输企业之后,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会同同级财政(或经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缺乏依据,建议参照省《实施细则》进行规范表述和增加财政部门职能内容。

我局采纳部分意见,该《管理办法》主要为了规范交通运输系统对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工作,文件印发也是以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印发。所以,对原文进行修改,增加“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申报数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至于市财政局提出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局,对补助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予采纳。

3.市财政第3点意见提出市财政部门没有“审定”资金分配方案的职能,建议进行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全市油补资金的分配方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我局对该意见进行折中处理,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市财政局审定资金分配方案的说法。在往年补助资金管理实践中,都是由我局拟定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因此,我局按照省《实施细则》的表述,修改为“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下级上报的补助资料进行复审核查,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在下一步具体实践操作中,我局与市财政局协商办理即可。

(二)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意见和建议

1.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第1、2、3点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对其承担补助资金后续监管工作超出其职责范围。

我局予以采纳,删除部分条款,保留的条款修改为“第三条第二款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力量,对符合条件申报补助资金的运输企业、车辆进行统计汇总,将运输企业上报资料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2.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第4点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表述不恰当,因为市级“大交通”改革后,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作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事务性部分,仍表述为“运输管理机构”不妥。对其负责的事务性工作,应当在文件对其履行职责予以保障,确保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局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并删除多余表述,修改为“第六条  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和车辆档案”。

3.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第5点意见提出了对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我局予以采纳,修改为“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补助资金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第6点意见提出对补助资金发放到企业后的监管问题。

    我局予以采纳,并修改为“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到运输企业之后,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湘桥区、枫溪运输企业的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后续监管,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予以协助;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域运输企业的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后续监管。对存在承包经营的,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实际经营者手中。”

5.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第7点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经县级审核合格的油补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审计”未包括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的初审资料,应当增加进去。

我局予以采纳,修改为“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对经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审核合格的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审计。市交通运输局的补助资金审核工作具体由道路运输管理科牵头负责,财务科予以配合,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道路运输管理科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对上报的补助资金申报资料进行重核,核查人员对具体的核查对象及其结果负责”。

在修改过程中其他逻辑结构调整和具体文字修改不作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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