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废止《潮州市药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 实施方案》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

( )

2017-11-16 19:35
发布单位:市食药监局
【浏览字体:

 

我单位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潮州市药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按照《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合法性审查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潮法通﹝2017﹞7号)要求,我单位对2015年、2016年发文目录及有关文本进行了清查。经清查发现《关于印发〈潮州市药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潮食药监药通〔2015〕45号)、《印发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证及GSP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潮食药监药通〔2015〕136号)、《转发省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处方审核人员配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潮食药监局药通〔2016〕3号)和《转发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潮食药监局药通〔2016〕8号)等4个文件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和在规定的载体上发布,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向社会公示无效,因此,我单位制定了《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潮州市药品经营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第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