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上堆放砂石、尾矿、固体废弃物等如何处理

2024-11-11 17:10
发布单位: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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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土地上堆放砂石、尾矿、固体废弃物等,属于压占行为,首先要对压占的地类进行认定。

  如果压占的是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毁坏了耕地种植条件,属于破坏农用地,可适用《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一)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二)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三)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尾矿、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

  (四)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

  如果压占的是林地,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可适用《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压占的是草原,适用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源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压占的是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处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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