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2024年第二批)
2024年,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态化执法稽查,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 2024 年第二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一、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池湖市监所查处枫溪镇某琴与茶奶茶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7月30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池湖市监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枫溪镇池湖村某琴与茶奶茶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监所查处龙湖镇某龙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3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监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龙湖镇某龙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监所查处龙湖镇某荣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7月30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湖市监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龙湖镇某荣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巷市监所查处古巷镇某江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8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古巷市监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古巷镇某江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五、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彩塘市监所查处彩塘镇某浩哥沙县小吃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7月31日,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彩塘市监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彩塘镇某浩哥沙县小吃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六、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汤溪镇某某阁鱼头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案
2024年8月19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汤溪镇某某阁鱼头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该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七、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汤溪镇某某方鱼头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案
2024年8月19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汤溪镇某某方鱼头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该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八、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饶洋镇某妹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2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饶洋镇某妹饮食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该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