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涉及土地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4-05-13 21:02
发布单位: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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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持续开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助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法、综合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涵盖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对于经营主体而言,从权利的平等保护到交易的安全便捷,从人格尊严的维护到创新成果的运用,民法典都在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法治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落实民法典对平等保护的要求,用法治构建稳定预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源泉充分涌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的规定及担保物权中对不动产的规定,这些法律规范是自然资源部门日常作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和执法依据。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便依法设立。不同土地类型的承包期不同,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互换、转让,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户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便于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权利是指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该权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并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属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著名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相关规定。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其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居住权。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自登记时设立,一般为无偿设立,当事人也可自主约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第五,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法律中,将他人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地役权合同应当书面订立,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法律要求,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地役权与供役地、需役地不可分,并随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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