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潮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执法为民,聚焦民生重点领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为加强宣传震慑,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广东某裕科教文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积木玩具”(型号:NO.KY98228)案
2022年11月8日,根据线索,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前往广东某裕科教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告知其生产的“积木玩具”(型号:NO.KY98228)经省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严重不合格,并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产品,并对该款2盒库存产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积木玩具”(型号:NO.KY9822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3月9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广东某裕科教文化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积木玩具”(型号:NO.KY98228)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积木玩具”(型号:NO.KY98228)2盒,没收违法所得1482.4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某祥炉具厂擅自出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2年4月29日,根据线索,潮州市潮安区东凤市场监管所对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某祥炉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4月25日,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某祥炉具厂停止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232.5元、罚款3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潮州市湘桥区某孝农药门市经营不合格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潮州市湘桥区某孝农药门市抽查“含腐植酸水溶肥料”(规格:100g/瓶,腐植酸≥30g/L N+P205+K20≥200g/L),经检验,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经查明,该单位于2021年11月25日向清大益农生物科技(河南)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5箱。潮州市湘桥区某孝农药门市经营不合格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5月29日,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不合格含腐植酸水溶肥料93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200元的处罚决定。
四、潮州市潮安区金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水溶肥料产品案
2023年2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潮州市潮安区金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抽查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生产商:上海优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型号规格:500ml/瓶/N+P2O5+K2O≧200g/L 腐植酸≧30g/L;生产日期:2021-07-29;生产批号:202107292104)。经检验,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从上海优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1箱共20瓶,进货价为60元/瓶,进货金额1200元。潮州市潮安区金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3年6月29日,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潮州市潮安区金某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产品16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