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镇街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潮府〔202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现将《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街行政
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的《广东省进一步加强市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粤法治委发〔2022〕7号)精神,加强我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潮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潮府〔2023〕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推进我市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镇街规范性文件管理,打通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最后一公里”,实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潮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规范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合法性审查、公开发布等程序,确保镇街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程序规范、合法有效,为护航潮州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规范
(一)准确把握范畴。镇街规范性文件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保密制度等文件以及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畴。
(二)明确制定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以自己名义,依照法定权限或者上级政府、部门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严守格式规范。镇街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决定”“意见”“通知”“通告”“公告”“规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公文规范,严格文字把关,确保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四)实行有效期制。镇街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当间隔 30 日以上,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制定权限
(一)明确制定权限。镇街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因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方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需要进一步细化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禁止越权发文。镇街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不得对依法属于基层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作出非法干预;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失信惩戒措施或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
(三)严控文件数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除因规范地方性事务确有制定需要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另行制定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文件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简单重复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没有细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予以退回。
四、制定程序
(一)严把制发程序。镇街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镇街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组织起草、公开征求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合法性审查、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重要的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还要经过履行听证、专家进行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等程序制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制定发布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二)落实组织起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立足行政管理实践,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有关单位、行政管理对象、社会公众等的意见,需要全面评估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和宏观政策取向,论证情况和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三)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以及按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办公场所、村(居)公告栏、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履行法制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集体审议决定之前由镇街司法所进行法制审核。镇街司法所对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镇街司法所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积极配合镇街司法所的工作,及时出具法律意见。未经镇街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五)坚持集体审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镇街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集体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六)统一合法性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报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对外发布。镇街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提请审查的函、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注释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镇街司法所审核意见、镇街集体讨论记录、制定依据的文本等材料。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开展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送审单位。
(七)及时公开发布。镇街规范性文件经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办公场所、村(居)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政务新媒体和新闻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或发布消息,并按规定做好文件的解读工作。未经公开发布的镇街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经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镇街规范性文件,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监督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街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镇街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加强对镇街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业务指导,规范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时发现、纠正镇街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压紧压实责任。镇街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事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落实备案审查。镇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按照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加强跟踪问效。镇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县(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增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意识,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