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
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20)〔2024〕26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潮自然资〔2024〕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潮州市潮安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使用19.1633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潮安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7620公顷(其中耕地8.2053公顷)和未利用地0.07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071公顷;同意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31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不征收为国有;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41公顷(其中耕地0.00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19.1633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