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级行政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潮府办函〔202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列入清单范围的单位,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
二、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有关单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加入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市本级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应当列入的,或者清单所列单位认为本单位不应列入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商市委编办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