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重点区域自然
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函〔2022〕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1〕1447号)有关要求,确保2022年底前高质量完成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2022 年底前完成市级重要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拟列入首批重点区域自然资源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有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配合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县(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或委托县(区)登记机构,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办理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本级登记机构,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并参照上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除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开展和受上级委托开展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具体要求,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等指导文件和结合实地情况开展。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本级登记信息数据库。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收集相关资料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有关技术承担单位收集、整理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和本部门已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相关基础资料。组织重点区域自然资源项目所在地的县(区)配合收集、整理同级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和本部门已有的自然资源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等相关资料。
(二)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首次登记通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级有关技术承担单位制作。预划登记单元后,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自然资源所在地人民政府以户外张贴、网站发布等方式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发布首次登记通告。
(三)开展内业调查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技术承担单位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处理,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要求编制调查工作底图,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通过内业采集等方式获取登记单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并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等公共管制信息,形成初步调查成果。
(四)组织调查核实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区)配合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对初步调查成果的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关联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市级技术承担单位会同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补充调查。对存在权属争议的自然资源,按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权属争议调处。
(五)成果审核登簿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正式登簿前,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调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户外张贴、网站发布等方式配合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以及关联信息等事项。对拟登记的自然资源公告后,由登记机构将相关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相关信息,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对具体负责审核的登记机构进行调整。
(六)成果上图入库
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将最终调查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整理上图,并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市级技术承担单位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涉及的市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成果资料的汇交、图形接边、数据整理、上图入库等工作。
四、工作依据
(一)政策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
6.《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粤府函〔2020〕72号);
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1〕1447号)等。
(二)技术标准
1.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GB/T 1392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分类与代码;
3.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4.TD/T 1057 国土调查数据库标准;
5.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6.TD/T 105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9号);
8.《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标准》(试用版-20210315);
9.《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核查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2021年3月);
五、技术要求
(一)数据基础
1.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CGCS2000 )。
采用高斯一充吕格投影,标准的3 度分带。
2.高程基准
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3.比例尺
比例尺不低于1 :100000。
(二)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千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统计汇总登记采用公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三)精度要求
图解法获取坐标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大于图上0.3mm,图上允许误差0.6mm 。
解析法界址点相对于临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不大于±0.10m,允许误差不大于±0 .20m。
图解法套合精度要求:采用图解法的,采集的地物界线和位置与影像上的地物的边界和位置的套合程度应控制在3 个像素以内。对于较弯曲的界址线,应适当增加拐点数,确保满足套合精度要求。
六、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准备工作
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重要自然资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收集与分析、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宣传工作、底图制作、发布登记通告等工作。
(二)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单位,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资料、专项调查、管理管制等成果资料,采用以内业为主、外业补充调查的方式,全面查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自然状况以及公共管制情况等,为自然资源审核登簿提供基础调查依据。地籍调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权属调查、自然状况调查、公共管制调查、调查成果核实、调查成果编制、成果检查入库等。
(三)登记工作
将调查核实和外业补充调查形成的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自然状况等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并关联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等信息。登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所有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关联、登记附图制定等。
(四)数据库建设
将最终调查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整理上图,并建立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数据库。
(五)验收与总结
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自然资源地籍数据库标准(试用版-20210315)》等技术规范要求,将完成调查和登记的成果进行总结、整理、上报,配合做省市级检查验收、数据汇总及省级成果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及建库工作。
(六)数据入库
将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导入权属库,纳入到不动产登记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七)成果审核登簿
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会同相关部门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地籍调查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调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许可、公共管制和不动产权利信息关联是否准确等。
七、实施计划
潮州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进度计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2年4月底前)
前期按照省级安排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政策,收集有关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试点案例、政策解读等资料,为全面推进工作做好准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工作方案,召开工作会议,发布政府通告和政策宣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
落实工作经费,以招投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作业队伍,开展内业调查、外业核实、成果上图入库,完成潮州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2年12月)
将完成调查和登记的成果进行工作总结、整理、上报,配合做好省级检查验收、数据汇总及省级成果质量抽查、数据汇总及建库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了解掌握各级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制止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潮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3)
(二)加强沟通协调。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以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给予大力支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及审批资料和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成果等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河长信息、取水许可审批资料等资料信息,以及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资料,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工作,协助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相关资料。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港口规划区内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方面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权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及配合部、省级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区)各级财政保障。
(四)做好宣传动员。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
附件2:拟列入首批重点区域自然资源项目清单
附件3:潮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粤府函7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