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2021-11-08 11:05
发布单位: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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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案范围

  申请人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联系方式

  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新洋大厦A幢302室,联系电话:0768-2350331,邮编:521000。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复议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申请人应提供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2.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5.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推选证明材料);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书、复函等);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认为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相应的请求的书面材料);

  (五)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一式两份向复议机构提交,如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按第三人的人数相应增加材料份数。

  六、受理审查

  申请人当面递交或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补正复议申请材料。

  七、办理程序

  案件受理后,复议机构7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答复通知后于10日内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可查阅相关资料;经案件审理(书面审查或开庭审理),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备注:本级政府未开通行政复议网上申请。)

  八、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九、收费标准

  无;如需复印,申请人需要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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