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1-13 21:07
发布单位:
【浏览字体: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潮州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函〔20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潮州市贯彻落实〈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潮州市贯彻落实《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紧紧围绕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特色精品城市的目标定位,以净化、美化市容环境为中心、以治脏治乱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市民生活环境水平为目标,努力消除管理的盲点,健全管理机制,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多渠道、立体式、全方位地宣传《条例》,使社会公众知晓《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号召市民群众自觉履行《条例》要求,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各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标准,认真履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能,努力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面貌,为市民群众营造优美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加强《条例》学习宣传

(三)制定学习计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条例》的正式实施为契机,带头学习《条例》,深入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贯彻落实好《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加全面有效地做好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市司法局要将《条例》列入2020年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邀请相关专家为市政府领导和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讲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掌握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打造媒体宣传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深入广泛宣传《条例》,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主动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模式。

三、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总结经验做法,结合新的要求和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全面提升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水平。根据《条例》的规定,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建立完善与我市城市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常态化有效工作机制。

(六)完善工作制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划定露天烧烤禁止区域和家禽家畜禁养区,重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特定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整治流动摊贩、乱停乱放、乱张贴等城市管理“老大难”问题。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尽快制定和落实各项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四、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保障体系建设

(七)明确部门职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条例》主要实施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要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安、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认真执行《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履行好相关管理和执法职责,使《条例》实施尽快出成效。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抓好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九)落实好各项措施。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层层推行责任区划分及责任书签订工作,按《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结合数字城管建设,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实现资源共享、统一指挥、及时响应、有效处置,形成网上网下联动的工作体系。

(十)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占道经营、露天烧烤、违规占用停车位、渣土车“飘洒滴漏”行为、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公安、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依据《条例》规定实施处罚,防范和制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查处过程中,注重“首法首罚”案例的采集,一些好的案例可通过媒体报道,进一步彰显《条例》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权威和约束指导作用。

(十一)提升城市卫生质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条例》,全面加强环卫作业的巡查监督,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巡查、监督。在落实巡查的细节方面,巡查、检查人员实行全天候、突击式的督查检查,提高巡查的次数,做到一日多查。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职,做好巡查记录,完成好巡查、检查任务,力促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上水平、上档次,为创卫工作打好基础。同时,要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按程序、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二)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市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和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市区交通拥堵、停车困难、乱收停车费等问题,并借鉴新桥路智能停车综合管理的试点经验做法,按照属地管理、权限下放、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启动市城区道路有偿停车体系建设。采用无线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时采集各路边停车场及停放车辆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云平台实现路边停车智能管理,提高车位周转率,加大停车收费监管力度。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