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贯彻
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1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潮州市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保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潮州市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效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统一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管、监督管理、经办服务、待遇保障、风险管控。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实现应保尽保。
1. 明确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要不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重点摸清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群,将其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管,强化共济能力。
2.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逐步统一缴费基数。2020年6月30日前,两项保险暂按我市现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征缴。2020年7月1日起,两险保险统一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缴纳:
(1)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计算。
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在本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收入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2)缴费比例。
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现行规定的缴费比例,按照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综合医保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9%(其中医保6.4%,生育0.5%),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7.4%(其中医保6.4%,生育1%),个人缴费比例为2%。参加职工住院医保的,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4.5%(其中医保3.5%,生育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3)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20年(含符合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下同),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参保人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综合医疗保险满10年的,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其他退休人员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20年,用人单位可按职工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类别,选择为其一次性或逐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20年:
一次性缴费按参保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标准,以年递增10%的幅度计算,缴纳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应缴年限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其他相关规定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潮人社〔2011〕303号)执行。
逐月缴费的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收入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按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标准逐月缴费,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逐月缴费申请转为一次性缴费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本市改制、破产、关闭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上述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标准执行。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人员,同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根据参保人员所处年龄段,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为:参保人员未满36周岁的为3.3%;年满36周岁、未满46周岁的为3.6%;年满46周岁及以上的在职职工为3.9%;退休人员为3.2%。
3. 建立基金征收协同机制。按照省的部署,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多方协同工作平台建设,实现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财政等部门统一数据共享交换、统一业务规范和数据交换规则、统一问题协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数据共享交换效率,提升基金对账质效,切实保障缴费人权益。
4. 规范基金财务管理。2020年起,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基金核算、统计和划转等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5. 规范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生育费用增长率等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中,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6. 统一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积极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门诊产前检查实行按人头付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生育医疗费用市域内直接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7. 强化基金监督管理。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管体系,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大力查处临时参保、挂靠单位参保等投机参保行为。
(四)统一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效能。
8. 统一经办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化管理资源,规范经办流程,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一个窗口办事、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业务,节约经办运行成本。
9. 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加快服务信息化,方便群众通过网络、手机APP等查询参保、缴费、待遇、津贴支付、退保等基本信息。
10. 完善数据统计分析。健全完善信息统计分析,准确全面记录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支出情况,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待遇享受和待遇支付等情况,做好基金运行分析。
(五)统一保障政策,确保待遇不变。
11.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我市现行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关于调整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天数的通知》(潮人社〔2017〕14号)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统一风险管控,确保制度可持续。
12. 加强基金风险研判。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研判机制,对参保人员结构变化、基金收支平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药采购和价格改革、全面二孩政策后出生率变化等因素对基金运行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
13. 强化对基金风险的预警。强化收支预算,合理控制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水平,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制定科学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确保基金安全、稳定、可持续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纳入健全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工作全局,尽快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有序推进相关工作,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改革,实现两项保险统一经办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改革要求,实现两项保险统一征收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建立完善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约束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协同推进开展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根据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进行综合研究、精确测算,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其他事项
(一)原我市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我市将适时作相应调整。
(二)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