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2019-10-15 15:44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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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1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有关要求,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粤府办〔2018〕52号文精神,将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其他事项待分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出台后,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县区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参照省调整情况相应进行调整。

  二、合理制定地区保障标准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对中央和省明确规定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执行中央和省规定标准。对中央和省暂未明确标准的,市县在不超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超出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制定市县标准。县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市制定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需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的,按程序办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分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按照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实行以按比例分担为主、以按项目分担和按因素法确定为辅的方式,由市级统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并适当强化市级支出责任,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具体如下:

  (一)实行按比例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9项(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的缴费补贴暂按现行政策执行,缴费补贴省、市、县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支出责任外),原中央苏区(饶平县)由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外,其余各区由省级以上、市级、区级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详见附件,下同)。其中,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分担比例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到期后,再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本次调整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二)实行按项目分担的共同财政事权。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等3项,暂按现行政策实行按项目分担支出责任。省级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省级承担;市级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市级承担;县区实施的项目或制定的标准,由县区承担。

  (三)实行按因素法确定补助额的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项,暂按现行政策由市结合省补助情况、县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绩效评价结果、工作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市级对县区补助额度,剩余部分由县区承担。

  按照保持现有省、市、县区三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市级与县区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市财政部门要在落实承担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部门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承接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各县区政府要发挥区域管理优势和主观能动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确保财力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承担起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二)逐步健全保障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评估财力情况,探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促进民生政策可持续。县区自行提高保障标准、超过国家、省和市定标准的,市级对其形成的增支一律不予补助,必要时核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调整到保障水平较低的地区。

  (三)完善转移支付体制。省财政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配合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

  (四)推进数据共享。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积极配合省加快建设全省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化平台,建立规范的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信息互联和资讯交换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逐步探索实现对绩效目标落实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价指标库,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预算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审计整改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市审计部门要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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