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19〕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潮州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办好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幼儿园中小学学位和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的意见》(粤府办〔2017〕67号)和《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粤教基〔2017〕14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落实各级政府职责
(一)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级统筹、县级政府为主,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的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各县(区)要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并接受省的考核评价。市教育局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县(区)、镇(街)工作,会同市委农办将“行政村独立或联合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列入农村重点工作。〔市教育局、市委农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排名第一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健全完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局要会同编制、发改、财政、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消防、妇联、残联等单位,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并充分发挥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事项及存在问题,破解制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建立健全相应协调机制,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动学前教育发展。〔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妇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三)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健全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以城镇住宅小区、城市发展新区、老城区改造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区等学位紧缺地区为重点,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户籍儿童、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常住适龄儿童就近入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需求。到2020年,各县(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已达到目标的县(区)要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到2020年,全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到80%以上。〔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城镇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的标准,测算学位需求,编制2018—2022年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组织实施。落实《潮州市第二期特殊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幼儿园。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县(区)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在规划管理中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有关居住区设计规范标准予以配套建设。对纳入各县(区)发展规划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享受当地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各县(区)要按照省、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小区幼儿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结合城区“三旧”改造和区域用地功能调整,保障老城区幼儿园、未达配建要求的小区和小规模居住区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用地需求。街道腾退空间、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特别是公办幼儿园。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学前教育所需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依法做好幼儿园用地确权登记,逐步解决幼儿园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扎实推进幼儿园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规划建设幼儿园如期交付使用。优化征地报批手续,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幼儿园建设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严格执行幼儿园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确保新建和改扩建的幼儿园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配足配齐活动场室及辅助用房。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和公办在园幼儿数比例。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每个乡镇建有1所以上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每个街道至少建设1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40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举办规范化普惠性幼儿园,常住人口规模不足4000人的行政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各类幼儿园协调发展
(七)理顺公办幼儿园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各县(区)要明确教育部门办园、城镇街道办园、机关办园、村集体办园、企事业单位办园等公办幼儿园登记和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和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可通过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确保城镇街道办园、机关办园、村集体办园等公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严禁上述公办幼儿园出售、出租和转变办园类型。各县(区)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合理配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资源。按照以县为主、动态核编的原则,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强内部挖潜、动态调整,对挤占、挪用、截留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情况进行纠正,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学前教育领域合理倾斜,逐步增加公办幼儿教师编制数。〔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委农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分类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县(区)要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要积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其中,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以及住宅小区中产权属于政府的配套幼儿园,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各县(区)教育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九)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学前教育列入财政预算,落实财政经费保障,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强化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各县(区)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2019年全市全面实施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生均拨款和补助标准应高于一般幼儿标准。市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资金,对各县(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进行奖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各类办园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足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开展成本监审,适时向社会公布其成本结论,根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出台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文件,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单位)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各县(区) 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困难家庭幼儿,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十二)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幼儿园要落实师德教育新要求,加强幼儿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把培养良好师德风范作为幼儿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融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健全师德考核制度,体现奖优罚劣,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师德“一票否决”制。〔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加大幼儿园教师及保育员的培养力度。统筹整合中高职学前教育资源,精准对接幼儿园教师实际需求,推进中高职一体化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扩大本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提高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各县(区)通过多种方式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补充合格的幼儿园教师。人社部门负责对保育员经培训后进行技能鉴定考试。各县(区)应重视保育人员上岗培训和技能培训,有条件的中职(技工)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相关培训,鼓励学前教育等专业学生考取保育员资格证,人社部门对考取保育员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落实保教并重的原则。〔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构建幼儿园保教队伍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完善幼儿园教职工补充机制,指导、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配足配齐教职工。健全幼儿园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保育员等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加强公办幼儿园聘用教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标准、统一招聘、统筹调配聘用教师。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低问题,逐步实现聘用教师与同等岗位幼儿园公办在编教师同工同酬。建立和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机制和待遇奖补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发放民办幼儿园教师从教津贴。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鼓励民办幼儿园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建立年金制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到2020年,各县(区)幼儿园教师达到国家和省要求的学历、持证等目标要求。〔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五)完善幼儿教师研训机制。积极创新培训模式,落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各级教师培训整体规划,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培训权利。加强骨干教师、园长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引领带动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在课题立项、成果评比、职称评审中向学前教育适当倾斜,提升幼儿园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市教育局)
六、加强幼儿园科学保教
(十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各县(区)教育部门要落实学前教育教研经费和教研员培训,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组建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市、各县(区)指定1名以上负责学前教育的专职行政人员和1名以上专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街道)指定1—2名专兼职教研员,分层组建专业化教研团队。〔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加强幼儿园业务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密切配合,以科学组织实施幼儿园一日活动为抓手,指导幼儿园开展常态化教科研活动,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科学安排一日活动,着力消除“小学化”现象。鼓励优质幼儿园与薄弱动儿园开展结对帮扶。总结《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区、实验园经验,及时推广有价值的实验研究成果。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的0—3岁早期教育指导。〔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
(十八)加强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引导和支持各类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规范办园行为和管理水平,提升队伍素质和保教质量,创建规范化幼儿园。到2020年,全市规范化幼儿园比例达70%以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全面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为每所幼儿园配备责任督学。各县(区)教育督导部门要落实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我省要求,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促进幼儿园自主发展、内涵发展、科学发展,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评估范围。〔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管,持续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消除无证幼儿园,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幼儿转园分流。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充实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完善视频监控体系,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按规定配备幼儿园安保人员,切实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组织幼儿园普及幼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素质,开展必要的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落实幼儿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把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落实幼儿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要会同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幼儿营养状况,加强儿童体质监测和干预,宣传普及幼儿营养知识,推广科学配餐、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各县(区)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各县(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和资助系统,加强学籍和资助管理。〔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