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0-12-09 19:22
发布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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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潮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并作为其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有计划地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认真组织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高山、海岛、边远地区的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应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按规定支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并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生产自救。
第七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
    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  商业网点要设置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优惠服务的窗口。
汽车、火车、轮船客运站和民航售票处应设立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购票窗口。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公园、动物园、文化宫、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游览场所,应准予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入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做好优待工作。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有关单位在安排其家庭住房或宅基地时,应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等实行经济性裁员中,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在市城区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各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要求赞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的优惠待遇,由市民政部门按上级规定执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理军地矛盾或纠纷时,应当主动沟通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配合军队的争创先进活动。对当年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受奖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或士官,由应征入伍前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祝贺,并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牌匾。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部队随军、随调家属。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双拥工作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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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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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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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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