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心城区
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潮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建设与交通的协调有序发展,缓解交通拥堵,加强对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达到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国土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应遵循集约节约用地原则,贯彻公交优先、慢行友好和停车调控要求。在交通需求预测、影响程度评价、完善相关措施等方面,应与周边公交、道路、停车设施供给统筹考虑,并注重对慢行交通、公共交通、其他机动车交通的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参与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内容,湘桥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交通影响评价内容,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建立交通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
第六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具体评价年限、范围、内容、时段与评价日等按照国家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为促进片区协调发展,地块邻近、建设时序相近的若干个建设项目可以整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同步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一)居住用地项目:2万平方米及以上。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
1.行政办公用地项目:3万平方米及以上;
2.文化设施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及以上;
3.教育科研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及以上;
4.体育用地项目:1万平方米及以上;
5.医疗卫生用地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100个及以上。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
1.商业、商务用地项目:2万平方米及以上;
2.娱乐康体用地项目:3万平方米及以上。
(四)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项目:5万平方米及以上。
(五)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
1.交通枢纽:所有单独报建类;
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3.社会停车场站: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及以上。
(六)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加气站和充电站。
(七)混合类:其新增总建筑面积或指标达到项目所含建设项目在上述分类中任一类启动阈值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中注明该建设项目须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和专家评审。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审需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对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重点从交通角度分析建设项目总体布局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建设项目对外部交通系统的影响;结合相关规范,对其交通设施配置和内外交通组织进行分析并提出优化建议。
第十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改善措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落实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审批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时通过审批系统同步征询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时同步实施,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联合验收时按各自职责核实;其他改善措施作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编制片区交通规划以及制定交通改善方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交通影响评价评审意见建设完成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验收通过同时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报告数据应当真实客观,分析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建成的项目需进行改、扩建或增加公共交通服务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充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饶平县、潮安区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按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如国家、省出台新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规〔2023〕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