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社会捐赠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12-07 19:13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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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

社会捐赠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规〔2023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社会捐赠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审计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3125日    



潮州市社会捐赠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捐赠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捐赠的审计监督,促进我市社会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及其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受赠人”)捐赠款物,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含项目上级主管部门,下同)等单位接收、分配、使用、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和以社会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捐赠款物收入、拨付使用和费用开支的审批手续,以及资金的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产、物资的验收、登记、保管、分配、使用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

(三)受赠人是否按规定将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将相关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使用和管理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接受捐赠款物后,是否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受赠款物登记造册,按规定入账并进行管理;

(二)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等是否符合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账务处理是否规范、账目是否清晰,账实是否相符;

(三)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等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记录是否完整;

(四)受赠人与捐赠人就捐赠款物管理和用途等有约定的,对分配、使用捐赠款物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或规定的用途专项使用,约定捐赠款物用途是否改变,如确需改变,是否征得捐赠人同意;

(五)捐赠款物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是否存在因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捐赠款物造成重大损失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捐赠物品因超过使用期限或其他法定原因需进行报废,是否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受赠人与捐赠人是否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如有订立捐赠协议,是否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二)受赠人是否按规定设立筹建机构负责有关事宜,并办理审批手续;

(三)项目的确定和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是否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获准捐赠兴办的公益项目,用地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是否优先安排,有关税费是否按规定给予减免;

(五)受赠人是否如实将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及时告知捐赠人,尊重和采纳捐赠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

(六)项目落成后,受赠人是否建立管理制度,做好项目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七)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社会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和配套设施,是否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人,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审批和予以相应补偿等。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捐赠主管部门相关管理监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社会捐赠主管部门是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捐赠进行登记、收集等信息统计管理;

(二)社会捐赠主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社会捐赠款物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定期对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受赠人管好用好社会捐赠款物;

(三)对特殊情况拟调整或改变用途的社会捐赠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四)社会捐赠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信息等。

第八条  对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审计。

第九条  我市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应结合当地社会捐赠情况,将社会捐赠审计列入当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工程建设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报告等。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完整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机关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出具审计(调查)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认定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严格执行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针对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中反映问题所提出的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和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并同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捐赠审计的结果。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应重视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不断规范社会捐赠相关工作,共同促进我市社会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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