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智能化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19 15:36
发布单位: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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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化应用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函〔2020〕49号)文件精神,现将《潮州市智能化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反映。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潮州市智能化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潮州市智能化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潮州市企业加大设备和技术投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智能化应用专项资金,是指由潮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分别安排1000万元,组成总额度2000万元用于扶持和奖励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

  第四条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山帮扶办)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拟定资金资助计划;

  (二)负责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开展智能化应用相关推广活动;

  (四)负责组织、指导受扶持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市工信主管部门和中山帮扶办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山帮扶办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并视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助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初审工作,协助市工信主管部门、中山帮扶办组织项目实施、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范围包括:

  (一)对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关键技术、有市场前景的符合聚焦攻坚发展重点的智能化应用项目服务平台项目,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扶持。

  (二)已被认定为潮州市“四梁八柱”的民营工业企业在本年度开展智能化应用项目建设,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智能化应用项目建设的,以贴息方式对本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助。

  (三)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应用提供技术、咨询、人才、策划、培训、组织实施等方面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对面向全市企业开展的智能制造、“互联网+”、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应用推广、技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给予补助。

  (五)对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智能制造应用服务项目、规划、展示、评审、宣传等政务服务项目以及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项目活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六)市委、市政府、中山帮扶办决定扶持的智能应用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智能化应用项目服务平台项目落地的,应当符合:

  1、已在潮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已在潮州市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并已投产;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重点方向;

  4、项目投入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总投的60%,股权投资财政资金不超过总股本30%。

  (二)申报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智能化应用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的,应当符合:

  1、已在潮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已在潮州市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并已投产;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重点方向;

  4、本申报年度必须开展智能化应用项目建设,并被认定为潮州市“四梁八柱”民营工业企业。

  (三)申报主体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应当是已在潮州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申报支持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应当是在潮州市登记注册1年以上,并在潮州市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单位不能申报:

  (一)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本省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二)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

  (四)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各级财政资金或中山帮扶办支持的。

  股权投资方式扶持的项目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股权投资资金由项目单位用于智能化应用项目建设。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投资期满后,财政资金按有关规定实现退出。退出资金和收益将作为推进智能化应用专项资金继续使用。具体按照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对其获得用于智能化应用项目建设的商业银行贷款,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中山帮扶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进行审核,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予以贴息补助。

  第十 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进行奖励和补贴根据促成智能化应用的企业数量或者完成的工作任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按促成智能化应用企业数量每家给予不高于服务费用的40%且不高于3万元的奖励,单个智能化应用项目只对应奖励过一家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家第三方服务机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十对全市智能化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补助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智能化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 政府服务项目应以厉行节约为原则单个服务项目,总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智能制造政务服务项目的,根据签订协议具体金额进行补助。

  第十 专项资金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按比例调整核定最终资助额和奖励额,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 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应用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同类型项目每年只资助一次。

  第十七条 申报智能化应用服务平台项目落地、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中山帮扶办制订和发布年度智能化应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经所在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后提交市工信主管部门。市属单位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直接向市工信主管部门申报。开展政务服务项目的由市职能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资金资助项目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中山帮扶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以股权投资形式支持的项目,市工信主管部门将按程序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对拟支持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投资方案谈判等,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后实施股权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对公示期有异议的项目,市工信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并书面复函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对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纳入补助范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会同中山帮扶办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专项项目获得资助后,受资助单位应当根据要求,主动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开展后续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 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对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对评价不良的项目进行重点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 专项资金经费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及利息(利息自专项资金划拨之日起计至收回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工信主管部门、中山帮扶办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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