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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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18:56
发布单位: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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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 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潮专纠字[2015]第3号案 | 关于名称为“盘(玉叶)”、专利号为ZL201430187669.7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杨楚群在专利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了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被请求人杨楚群立即停止对ZL201430187669.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二、销毁被请求人杨楚群的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三、驳回请求人施奕云的其他请求事项。 | 立即停止对ZL201430187669.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销毁被请求人杨楚群的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 作出处罚机关:潮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日期:2015年12月2日 | 作出处罚机关:潮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日期:2015年12月2日 | ||
2 | 潮专纠字[2015]第1号案 | 关于名称为“碗”、专利号为ZL201430253469.7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杨俊炜在专利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了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被请求人杨俊炜立即停止对ZL201430253469.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二、销毁被请求人杨俊炜的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三、驳回请求人杨健炘的其他请求事项。 | 立即停止对ZL201430253469.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销毁被请求人杨俊炜的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 作出处罚机关:潮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日期:2015年8月27日 | 作出处罚机关:潮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日期:2015年8月27日 | ||
3 | 潮专纠字[2015]第8号案 | 关于名称为“坐便器盖板(033)”、专利号为ZL201330056679.2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 陈锐宁在专利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了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侵犯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被请求人陈锐宁立即停止对ZL201330056679.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二、销毁被请求人杨楚群的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三、驳回请求人施奕云的其他请求事项。 | 立即停止对ZL201330056679.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销毁被请求人陈锐宁的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 | 作出处罚机关:潮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日期:2015年12月21日 | 作出处罚机关:潮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日期:2015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