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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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上级驻潮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各牵头单位反映。
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关于做好我市异地务工人员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2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优化服务、推进融合、共享共建”的原则,着力稳定和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全面促进异地务工人员社会融合,充分调动异地务工人员投身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提高“新潮州人”市民化、本地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每年开展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晋升培训5000人次,异地务工人员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合理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企业异地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3%以上,异地务工人员群体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在潮务工生活幸福感及归属感显著提升。
二、提高异地务工人员就业质量,扶持促进创业创新
(三)稳定和拓宽异地务工人员就业渠道。鼓励和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来潮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清理和清查就业歧视性规定及行为,健全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核查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平等就业权利。将来潮就业异地务工人员统一纳入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网点市、县(区)、镇(街)、村(居)四级全覆盖,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建设汕潮揭三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推进服务实名制。组织“南粤春暖”、“春风行动”、“春运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系列活动,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返乡返岗就业。加快培育扶持家政服务企业3-5家,引导企业向便利化、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方向发展。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发展,发展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主体时积极支持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有序参与,鼓励各经营主体吸纳异地务工人员就业。鼓励产业园区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加大异地务工人员创业扶持力度。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创业的工商登记办事指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整合优化服务资源,降低异地务工人员创业成本。打破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自主创业可按规定在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鼓励教育培训、创业服务等机构开发针对异地务工人员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支持异地务工人员创办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家庭农场等。依托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巾帼创业示范基地等平台,整合建立异地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训计划。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扶持及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化异地务工人员创业环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人行潮州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五)提升异地务工人员技能素质水平。制定异地务工人员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深入实施不分户籍、均等化的技能晋升终身补贴政策,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实完善本地可开展培训工种类目。完善直补个人与补助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相结合模式,促进各类培训主体平等竞争获得财政补贴。完善建筑业异地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力争须到广州培训项目在潮设点开展培训,指导异地务工人员做好网络申报工作,探索利用节假日到建筑工地办班培训模式。依托现有各类技能实训基地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技能实训服务。依托市内农业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试点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切实维护异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加大依法维权力度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工资报酬权益。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异地务工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行为。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向异地务工人员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制造、餐饮、物流、建筑等行业及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严格执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管,指导超比例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平稳有序调整用工。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标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建立并落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贯彻执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17〕28号),把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保证金账户作为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申请的必要条件,并逐步向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服务业等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推行。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防止和杜绝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而引发极端现象发生。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工人按施工项目实名登记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办法,实行工人工资专账管理,逐步推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通过银行卡发放。落实解决欠薪问题地区政府负总责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依法从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组织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合理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制度,推动异地务工人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人行潮州中心支行、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七)扩大异地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为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异地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打破本市城乡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参保。贯彻落实《潮州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推行按建筑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简化工伤保险办理程序。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异地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检查依法维护异地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权益,每年7至8月定期开展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专项检查。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健全跨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2017年前完成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总工会负责)
(八)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新进异地务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合格上岗作业制度,将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培训考试范围。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提高企业安全准入条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排查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异地务工人员工伤多发问题。推行为异地务工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建立健全异地务工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铺设劳动争议调解“绿色通道”。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推广互联网举报投诉系统和企业自主申报系统运用,依托现有资源,全面建成市县二级指挥处置中心。建立健全企业重大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按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规范劳动人事仲裁院建设,加强劳动仲裁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办案水平。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的劳动争议,对涉及工伤、欠薪、职业病等劳动争议优先受理、优先开庭、优先审结。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积极推动镇(街)、村(居)、商(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继续落实《关于建立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沟通联系工作制度》,打造劳资纠纷“法院+工会”调处新机制。稳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增强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意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均在临街一层设立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制定完善简明具体、操作性强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制度。落实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和公共法律网上服务平台的分流任务,积极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并引导其到辖区内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进一步拓宽异地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审查,无条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仲裁及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不定期开展异地务工人员专项活动,有针对性的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及相关法律信息和服务指南,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加强异地务工人员依法维权意识。(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推动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提高市民化水平
(十一)推动异地务工人员平等享受无差异化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努力实现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家属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各县区、各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及随迁家属居住证办理和查验等管理工作,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机制,逐步推动异地务工人员按一定条件享受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紧缺公共服务资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法制局负责)
(十二)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解决异地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各县区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做好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教育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挖掘公办学校潜力,逐步增加公办学校学位吸纳随迁子女入学。支持和促进接受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提高规范化幼儿园比例,积极创造条件满足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继续发展壮大中等职业教育,稳步扩大随迁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规模,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享受当地户籍学生高中阶段升学待遇。倡导本地学生开展互帮互助,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情感融合。(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三)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切实做好随迁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将患严重精神障碍、感染艾滋病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属地管理并提供定期随访、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等服务。建立完善异地务工人员传染病监测网络,加大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以及登革热、流感、手足口病等急性传染病防控力度,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异地务工人员纳入服务范围。落实推动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救急难”的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四)多渠道改善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生活条件。统筹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划,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力度和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用地政策支持力度,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积标准,运用公积金贷款等政策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建立涵盖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保障对象。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产业园区配建或集中建设异地务工人员单元型或宿舍型公租房。允许异地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异地务工人员集体宿舍。推动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倡导异地务工人员共同参与我市“六城同创”“治六乱”专项行动,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优化异地务工人员居住生活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十五)有序推进异地务工人员落户我市。落实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实行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入户制度。各县区按人口规模和综合承载能力,实行与合法稳定住所和就业相挂钩的异地务工人员户籍迁移准入制度。在工作推进中,结合实际完善入户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法制局、市委农办负责)
(十六)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做好档案管理,加快建立承包地确权数据库和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引导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保障异地务工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修订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法制局、市委农办、市法院负责)
五、着力提高异地务工人员社会融合度及对“新潮州人”身份认同感
(十七)保障提高异地务工人员民主政治待遇。重视从异地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加强异地务工人员党团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异地务工人员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异地务工人员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报考我市公务员,对获得国家或省级“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称号的人员、农村低保和绝对贫困家庭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报考我市公务员,减免考试报名和体检费用。支持异地务工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八)丰富异地务工人员精神文化生活。把异地务工人员及其主要集聚村居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异地务工人员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推进市图书馆新馆规划配置。在异地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社区规划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异地务工人员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稳步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展基层数字阅读推广活动,逐步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实现一村一月一场的公益放映目标。举办“新潮州人一日游”活动,组织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游览潮州特色景点。举办示范性异地务工人员文化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异地务工人员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生产出一批具反映时代精神和外地务工工作人员生活面貌、富有思想内涵和艺术魅力的精品力作。(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九)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的人文关怀。关心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异地务工人员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员工心理援助工程,对有需要的异地务工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大力推进帮扶工程,开展“送温暖活动”、“重大疾病救助”、“生活困难救助活动”以及“志愿者活动”等,让贫困员工、特困家庭得到及时救助。引导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着力解决员工的精神需求问题,形成团结、有爱、和睦、友好的和谐企业氛围。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区教育和学习型城市建设,依托各类学校开展新市民培训。努力推进异地务工人员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总工会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管委会)要把异地务工人员工作列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提高异地务工人员市民化考核指标比重,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已成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设立潮州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机构,承担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创业服务管理及相关异地务工人员社会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服务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加大经费投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配套完善异地务工人员在我市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劳动权益保障维护、社会保险、居住登记及落户城镇、公共卫生及职业安全健康、子女教育、居住条件、法律援助等方面政策措施,形成完善的“1+N”异地务工人员服务政策体系。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异地务工人员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异地务工人员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异地务工人员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异地务工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将常住人口作为安排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健全市、县(区)各级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二十二)夯实工作基础,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行业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异地务工人员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探索建立异地务工人员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引导本地市民树立尊重关爱异地务工人员的意识观念。积极宣传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经验做法和异地务工人员先进典型,宣传弘扬新老潮州人和谐共处、礼貌待人、与人为善的良好文明风尚,杜绝歧视与偏见。组织开展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及关爱异地务工人员先进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公平、友善、关爱异地务工人员的良好氛围,推动异地务工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市委宣传部、国家统计局潮州调查队、市统计局会同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