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粤价〔2000〕157号文的通知
2021-03-22 17:51
发布单位:市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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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防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粤价〔2000〕157号文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凡转发和依据粤价〔2000〕157号文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请各县(区)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修改。
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粤价〔2000〕157号文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1〕150号)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