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单位: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潮市监罚字〔2022〕36号
潮州市枫溪区诗巢陶瓷制作厂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喷射虹吸式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缴纳罚款没收侵权产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022-03-28
潮市监罚字〔2022〕49号
潮州市金环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加油站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购进95号汽油合计库存总量为17005升,该批汽油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国家标准,汽油货值为169650.84元,销售违法所得32909.2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
2022-09-06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