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2020-06-1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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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市现行医保政策,我市参保人普通门诊待遇标准如下:

  一、参保人在本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单次支付比例为70%,单次支付限额50元,年度累计支付限额400元。参保人同一次门诊就医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二、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重度残疾人和因突发疾病致贫返贫的本市户籍居民(含持本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普通门诊待遇(含一般诊疗费)单次支付限额30元、年度累计支付限额150元提高到单次支付限额100元、年度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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