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年2月17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印发了《潮州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有关内容,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标任务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2023年4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29号),明确对于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要求地方出台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明确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
现行《港口法》等行业法规明确了港口规划范围内的码头等设施管理要求,但对港口规划范围外的船舶停靠设施管理制度尚未明确,为落实交通运输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要出台制度文件规范我市港口规划范围外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
二、制定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等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包含总则、选址和建设、运营和管理、安全和监督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条至第六条是本《办法》的总则。主要列明了本《办法》的编制依据以及适用范围。明确了对县(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强调了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停靠站点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和经营单位。
(二)第七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及建设流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停靠站点选址应当遵守自然资源、水务、航道、海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发展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建设单位应当向意向站点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向并附书面材料,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经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在通航水域内已建成运营的停靠站点,如需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开展技术检测评估,包括对停靠站点运营安全性、主体结构耐久性、配套设施适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评估材料。
(三)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运营管理要求。本办法对停靠站点经营人提出了相关的软硬件要求,包括应制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候船和上下船设施等具体内容。明确了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做好进出停靠站点的船舶、登船人员基础信息登记,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各项反恐防范措施。
(四)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八条提出了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和监管要求。明确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者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禁止从事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客运船舶提供靠泊服务、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者规模等级靠泊客运船舶、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等活动。同时对各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督检查作出了具体要求。
(五)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是本《办法》的附则,对不适用于本《办法》的范围进行区分。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潮州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