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2025-02-12 11:48
发布单位:潮州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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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制定《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潮府规〔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六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制订的目的、保障范围、责任主体和各相关单位的职责。

  2.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筹集方式和保障房的资金管理等。规定了保障房的用地来源、规划和建设,保障房的筹集方式及资金来源。规定了保障房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套型、建筑面积,室内装修标准。明确了各类企业、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用地等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可以投资建设公租房,并应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3.第三章“申请、审核与轮候”(第二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租房(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范围及对象;明确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公租房或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应具备的条件,人均收入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按规定不享受公租房和租金补贴的条件,申请、审核程序、审核时限;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的资料。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公示、配租等的有关事项。规定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家庭,经申请、审核、公示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调换公租房。

  4.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明确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规定承租人未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公租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与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5.第五章“使用与退出”(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承租公租房的使用、准入与退出。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及其经纪(中介)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中介)服务。

  6.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规定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本《办法》履行的职责。规定了公租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租人(共同申请人)、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实施。

  三、解读方式和途径

  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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