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我市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人口老龄化是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近年来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大力鼓励发展银发经济、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发展。
七普数据显示我市当前老龄化程度已达到19.17%,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超过50万,而截至2023年底全市可面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的公办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仅有4家,设有养老床位数400余个,养老服务行业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
《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实际服务的老年人数量等情况给予运营补贴”。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行业的营商环境,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潮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下简称《办法》),全文共八章、二十三条款。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制定依据
1.《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二)参考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
2.《广东省民政厅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
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4.《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 187—2021)
5.《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适用资助对象。《办法》明确资助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的养老机构。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与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建设补贴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二)设置四类资助项目。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参考省内各市及我市以往的补贴标准,设立四类资助项目,其中:新建养老床位建设补贴延续了我市2013年曾设立的同类补贴项目和金额,标准为每张3000元;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不同星级机构入住户籍老年人数给予每月50元/人、100元/人、150元/人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医养结合和评优定级的工作要求新增两项一次性奖励项目,其中医养结合奖励为5万至10万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奖励为三星级5万元、四星级10万元、五星级20万元。
(三)细化申领条件程序。《办法》根据现行国家和省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评估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资金使用实际,对机构安全生产、各类资助项目的申领条件、申领的时间节点和流程以及资金拨付方式进行明确。
(四)明确资助资金来源。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筹福彩公益金等资金给予保障。其中新增床位建设补贴按民办养老机构属地、运营补贴按服务对象户籍分别由市、县(区)按4:6比例承担;医养结合奖励、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奖励由市级全额负担。
(五)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办法》重点强调享受资助的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各项规定,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和日常服务跟踪对申领补贴机构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办法》第七章“监督管理”,对受资助养老机构提出健全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做好资助情况信息公开等要求,强调各级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养老机构资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