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2024-01-04 16:43
发布单位:市工信局
【浏览字体:

  2023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局联合市财政对《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进行了完善和修订,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主要依据

  根据《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草拟了《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限

  《管理办法》设立的基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范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

  《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计三十一条:

  (一)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明确本《管理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补偿基金的构成、使用范围、管理机构、支持对象及范围以及最终达到的绩效目标。

  (二)第二章是管理机构及职责共3条,由市政府成立基金管理机构“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时在潮州市工信局设立基金委办公室。明确基金委及基金办的工作职责,为接下来基金运作解决组织架构的问题。

  (三)第三章是基金规模及管理共3条,条款规定了基金的出资比例,及基金设立的年限。

  (四)第四章是合作银行机构。共3条,条款主要规定基金的合作对象为本市银行机构,并规定了银行机构合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合作。对合作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按在本行开设的专户的风险补偿金余额的10倍以上(含10倍)放大对我市使用基金担保的中小企业安排增信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抵(质)押物按其抵押率的1至2.5倍放大贷款额度;可接受的贷款抵押方式灵活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等标准抵(质)押物;对满足免抵押信用贷款的,也可给予纯信用贷款。同时规定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与此同时规定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五)第五章是贷款程序及额度共2条,本条款规定了基金贷款的办理程序分为五个步骤;对不同性质贷款规定了贷款额度和期限。申请抵押贷款的企业申请风险补偿贷款额度为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申请纯信用贷款的企业申请风险补偿贷款额度为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额的20%。贷款期限:对单户中小企业基金贷款只限一笔,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基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再受理企业新的基金贷款申请。

  (六)第六章是风险控制及代偿共7条,本条款规定了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合作银行机构要设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控制贷款风险发生。当基金贷款不良率(不良率=该银行逾期超过90天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本金余额/该合作银行机构当期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本金余额)超过3%时,合作银行机构应立即报告基金办,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不良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

  条款规定了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补偿范围和标准,为控制风险,针对不同类型和金额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偿比例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发生损失银行机构申请补偿需要的程序和材料做了明确规定。

  (七)第七章是监督管理。共3条,针对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服从基金委监管对合作效果好、放大倍数明显的机构市基金委将加大合作力度,对合作效果较差的机构及时引导退出。

  (八)第八章是附则。共3条,本条款规定了基金管理办法的有限期,及原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潮州市财政局印发《潮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潮工信规〔2019〕1号)同时废止。


原文: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