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潮州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潮州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正文
正文不分章,共十七条。主要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处罚裁量原则、处罚裁量的等级、适用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具体如下:
1. 关于《适用规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适用规则》第二条规定,《适用规则》适用于潮州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各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参照《适用规则》实施。
2.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为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适用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金融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3. 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等原则。
4.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等级
《适用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就具体适用情形作了规定。《适用规则》在第十条规定了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中依法给予一般处罚。《适用规则》还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混合情形的裁量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提出要“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因此,我们对地方金融个别领域“两年内属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5. 关于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
《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就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的计算方式作了规定,为行政处罚罚款幅度的裁量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式:
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含本数;
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从重处罚:[Y+(X-Y)×70%]以上至法定最高处罚金额。
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
《适用规则》还在第十三条规定了如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罚款数额上限顶格处罚的处罚规定。
6.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程序
为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了适用程序,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十四条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证据,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规定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7. 关于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监督
为合理、合法、科学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和杜绝行政处罚轻重失衡、宽严失度、滥用执法权的现象,有必要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行为的监督。《适用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8. 《适用规则》的有效期
《适用规则》有效期至2028年4月1日。
(二)附件
附件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表。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业对象中,仅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有相应的监管法规、规章,而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只有典当行的行政处罚权。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授权,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标准。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制定了《潮州市金融工作局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