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1-05-31 16:50
发布单位:潮州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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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潮州市内登记成立,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或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二、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级示范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依法取得法定登记机关颁发的、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换证过渡期间,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齐全),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二)农民合作社每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从名录上移出1年以上的。

  (三)未发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事件,或有关问题整改完成2年以上;未被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列入失信名单,或从名单上移出1年以上的。

  (四)农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申报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标准。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市级示范社在符合以下标准的申报农民合作社中择优确定:

  (一)运营管理规范

  1.依章程运作。农民合作社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符合本社实际的章程并依章程运作。

  2.运营基础扎实。农民合作社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明确的业务类型,实际运作时间1年以上。

  3.管理民主高效。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实有人数及附加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人员齐全且符合兼任规定。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议事决策作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财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使用规范化的财务软件。按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财务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服务成效明显

  1.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民合作社为50%以上的成员统一购买生产资料、开展农产品销售、进行技术指导。

  2.带动辐射面较广。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在15人以上,业务交易成员占成员总数的50%以上。

  3.服务内容丰富。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服务类型、服务环节较多,服务链条较长。

  4.带动增收能力强。农民合作社成员收入同等条件下高于非成员收入6%以上,经营主导产业能有效带动当地农户发展增收。

  (三)市场竞争力强

  1.成员积极出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在25万元以上,出资成员占成员数量的50%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在50万以上。

  2.经营能力强。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在100万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2年经营收入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四)优先考虑标准

  1.品牌意识较强。农民合作社或合作社成员生产农产品采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或者获得“两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2.发展模式先进。农民合作社形成有效运营模式,得到市级及以上机关肯定或市级及以上媒体正面报道。

  3.治理机制高效。以家庭农场(职业农民)为主要成员的、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财务社务管理实现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记录生产经营(服务)信息的农民合作社。

  4.农机化程度较高。农机类合作社优先选择入社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年农机作业面积2000亩以上或收入30万以上,且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者。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与农机无关的合作社不作要求。其他类型合作社不强制要求。

  四、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程序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级示范社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农民合作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其他材料。

  (二)县级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务、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市级审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或市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会签。

  (四)媒体公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定名单在市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由所属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发文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五、示范社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2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具体程序参照申报认定程序。

  连续2次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下一监测年度免予监测。已取得省级以上示范社资格的可不列入市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监测不合格、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农民合作社,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名单,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公布。

  六、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原文:潮州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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