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完善城市消防基础建设,提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意义重大。2015年1月,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潮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共增设市政消火栓1891个,市政消火栓完好率达到98%,进一步改善了全市消防安全环境,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了根本保障。随着我市机构改革,《办法》涉及的一些部门职能已经划转,且2015年印发的《办法》至2019年12月3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养护工作,确保消防基础建设有序发展,市消防救援支队修订了《潮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城市供水条例》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养护工作列入年度发展计划。
(三)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养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政府项目建设等部门在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五)市、县(区)供水企业具体负责各自供水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的日常养护管理,以及已投入使用道路欠缺市政消火栓的增设工作。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和养护。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消防救援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及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损毁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停用或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通知供水企业。
五、《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本解读材料与《办法》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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