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 (试行)

2019-06-24 17:13
发布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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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鼓励“引客入潮”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旅行社积极宣传推介潮州,进一步提升潮州旅游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潮州旅游经济繁荣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潮州市‘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金”。从2018 年至2020 年试行3 年,每年度奖励金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第三条“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鼓励作为原则,鼓励旅行社主动作为开拓客源市场,繁荣我市旅游市场。

(二)坚持一视同仁原则,本地旅行社和外地旅行社均纳入鼓励范围。

(三)坚持游客至上原则,对在组织活动或组接团过程中违反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度鼓励资格。

(四)坚持不重复统计原则,地接社和组团社如招徕接待同一批游客则仅对组团社进行奖励;包机、专列等进行专项奖励后游客人数不再列入其它项目进行奖励。第四条奖励对象和基本条件潮州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或者组织游客到潮州旅游的外地合法旅行社,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

(一)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行规,当年度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三)当年度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

第五条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行社组织国内外地游客到潮州旅游,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到3000 人次以上(含3000 人次),10000 人次(不含10000 人次)以下的,按每人次3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到10000 人次及以上的,10000 人次以内部分按每人次3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超过10000 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4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组织国(境)外游客到潮州旅游,过夜游客年接待量达1000 人次以上(含1000 人次)的,按每人次3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组织旅游包机来潮州旅游,每架次过夜游客达到80 人以上(含80 人)的,给予1 万元奖励。已享受政府专项补贴的航空包机不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潮州旅游,每列次过夜游客达到300 人以上(含300 人)的,给予2 万元奖励。

(五)设立“全年旅游贡献奖”,对全年组团来潮州旅游游客总量达到3000人以上(含3000人)且排列前三名的旅行社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5 万元,第二名奖励3 万元,第三名奖励1 万元。

(六)每家旅行社的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上述所称过夜游客人次,是指在潮州市内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住宿1 晚并游览2 个3A 级以上(含3A 级)收费景区的游客人次;或者在潮州市内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住宿2 晚以上并游览1 个3A 级以上(含3A 级)收费景区的游客人次。住宿2 晚以上并游览2 个3A 级以上(含3A 级)收费景区的游客,每名游客按1.5 人次计算。

以上各项奖励项目和标准,市旅游局可根据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当年度各项奖励金额总和超过50万元时,可适当调整各奖项金额。

第六条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1.申报: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申报“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的本地旅行社可向所在地县(区)旅游局或市旅游局报送上季度申报材料,外地组团旅行社直接向市旅游局报送。

2.初审:每季度结束后20 日内,各县(区)旅游局负责对所在地旅行社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报送市旅游局进行复审。市旅游局负责对外地旅行社和直接报送到市旅游局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复审:每季度结束后30 日内,市旅游局组织对各县(区)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因复审需要,市旅游局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所有相关原始凭证。

(二)各旅行社申报“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报表

(1)各旅行社引客入潮接待情况和申请奖励季报汇总表;

(2)游客过夜人数统计表;

(3)旅行社与景区,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的季度结算金额统计表。

2.佐证材料

(1)组团社和地接社委托接待确认函、团费结算单;

(2)游客团队行程表;

(3)订房票据;

(4)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

(5)市、县(区)旅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中有关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等住宿游客人数统计表需宾馆、酒店或民宿(乡村客栈)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确认;游客团队行程表应由其所游览的3A 及以上景区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确认;航班组团人数需潮汕机场出具航班证明并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申请包机补贴的,需同时提供包机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申请专列补贴的,需同时提供专列协议书,并明确每批次人数。所有申报材料应用A4 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汇总表加盖旅行社公章。

第七条审核公示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各申报单位对上一年度“引客入潮”情况进行汇总,于1 月20 日前向市旅游局申报上年度“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市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对上年度奖励申报情况进行集中审核,提出评审意见并征求市公安、工商等部门意见后,形成审核结果,将审核结果在市旅游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天。

(二)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旅游局反映,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市旅游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市旅游局按有关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年度奖励金。第八条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励资格,已支付奖励金的应如数退回奖金;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

(二)当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当年度出现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当年度出现重大旅游投诉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不如实按要求填报旅行社相关经营数据的。

第九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引客入潮”旅游专项奖励金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第十条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潮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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