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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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2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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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2014年12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科学界定潮州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具有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以及有关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覆盖广大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并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资源体系。

第三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门;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法院、市检察院;

(六)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

(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市属事业单位;

(九)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市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派出单位形成的档案一般作为该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新中国成立前各个历史时期市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 

第五条 市级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已故干部档案,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已故干部、职工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六条 市有关单位在主要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涉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能反映本部门、本领域发展状况的专业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具体范围由市档案局制定。国家、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联合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所形成的档案,除上级主管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共同明确规定档案流向外,余均由市档案馆负责接收。 

第八条 市档案馆应将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与其他相关门类、载体档案同时收集进馆。

第九条 撤销、合并、转轨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整理,撤并、转轨后一年内向市档案馆移交;破产转制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档案,由原单位负责整理,待清算结束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市各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市各专门档案馆收集本市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一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可以接收或代为保管市级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交换和复制等方式,将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且反映我市历史的档案资料征集进馆,其范围包括:

(一)各历史时期著名人物各种载体的档案;

(二)市内外、省内外、国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市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三)编纂出版的或以本市有关活动为素材的,或直接记述与反映本市有关情况的各种刊物和图书资料;

(四)编印的或记录与反映本市内容的各种新旧地方史志;

(五)利用本馆档案编印的反映本市历史的各种史志和参考资料;

(六)与本市的文化、风俗、宗教信仰有关的经卷、照片、书画等;

(七)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

(八)政策、法规及专题性、综合性文件汇编、统计资料,市的党报、党刊等;

(九)其他反映我市历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文献资料。 

第十三条 市档案馆应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建立电子文件(档案)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档案)备份工作。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的各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和保密要求移交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涉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存储和使用。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五条 移交市档案馆的档案,移交单位必须收集齐全,按相关标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保证档案质量,并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二份,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使用档案管理软件的单位,应移交档案目录数据)。

移交档案时,移交单位需要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档案交接文据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二份,市档案馆留存一份,移交单位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市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分期分批接收市直单位档案。经市档案馆验收合格后,档案方可移交进馆。市档案馆应将各立档单位保管的、形成时间满20年的文书档案及时接收进馆。接收其他各种门类专业档案,可与形成单位协商确定进馆时间。

第十七条  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单位的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保管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专业性较强及仍在使用的、或需要保密的档案,经市档案局审查和同意,可适当推迟移交进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潮州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潮府办〔1986〕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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