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规定》的通知
粤侨规﹝2017﹞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
“三侨生”证明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顺德区外事侨务局、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
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侨办 省招生办 省公安厅
2017年7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
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三侨生”是指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考生本人为归侨,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第三条 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时,对取得“三侨生”证明的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在高考总分基础上加分投档,由各高校择优录取。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是受理和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单位,不得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办理。
第五条 考生本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身份,且在参加高考前一年的规定受理申请时间内向本人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三侨生”证明。
受理申请时间:8月15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在外省参加考试的广东户籍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时间按考生学籍所在省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生”证明。
在广东省参加考试、户籍不在广东省的考生(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考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考生”),在户籍所在省负责受理和核发“三侨生”证明的侨务部门办理“三侨生”证明后,由受理和核发“三侨生”证明的侨务部门于参加高考前一年的11月15日前函转(包括转办函、“三侨生”证明原件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学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
第七条 归侨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以下之一的回国定居证明材料:
(1)经原回国定居办理单位出具或确认的《回国定居证》或其存根复印件;
(2)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回国定居时间及原定居国)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户口簿》已注明出生地是国外或从国外回国定居,提供有效的可以证明本人回国定居前在海外居留时间符合华侨身份认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提供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
(4)国外出生证及公证部门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有效的可以证明本人回国定居前在海外居留时间符合华侨身份认定的材料原件、复印件,或提供人事档案中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
(5)华侨农场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情况证明原件,并提供证明出具的依据材料复印件;
(6)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查核人事档案后出具的归难侨接收安置情况和调整安置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证明出具的依据材料复印件;
(7)现役军人,提供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归侨方面的内容材料复印件及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其它可认定归侨身份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八条 归侨子女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考生本人及归侨父(母)《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考生本人及归侨父(母)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归侨父(母)回国定居证明材料;
4.归侨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单位证明等);
第九条 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交的审核材料:
1.华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我国驻在华侨定居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或居留公证(或华侨定居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居留公证,非中文公证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及护照;
(2)如证明中未显示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的,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或县级以上出入境部门出具的华侨在国外居留时间证明;
(3)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应提供驻在国居留公证,并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2、华侨在国内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华侨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国内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第十条 已故的归侨或华侨,申请时须说明死亡的时间和地点,并附死亡证书复印件。
归侨、华侨的收养子女(保持5年以上抚养关系),除按第七、八条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第十一条 由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需有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复印件需有出具单位或查核原件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名,并加注“与原件相同”。
第三章 审核和办证
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对考生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居民户口簿》及护照信息的真伪性不能明确的,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受理时间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局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顺德区公安局负责对《居民户口簿》、护照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对《居民户口簿》中“出生地”、“回国定居”等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同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对考生提供的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应在办理“三侨生”证明受理时间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统一核发“三侨生”证明。
第四章 考生信息核查和归档
第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应于办理“三侨生”证明受理时间截止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的纸质版(盖章)及电子版送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汇总(含随迁子女考生)。同时附送《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复印件、《三侨生证明书》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侨生”证明办理情况小结。
第十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于15个工作日内,将全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名单报送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在普通高考报名系统上对“三侨生”考生的姓名、就读学校等信息进行核对,并补充考生号,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确认的“三侨生”名单函复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十八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复函后,组织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进一步核对相关考生信息,于办理“三侨生”证明的第二年2月底前将经核对的“三侨生”名单报送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
第十九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送同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原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已开具的证明书存根、空白证明书以及公安机关的核查回函由核发“三侨生”证明的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留档存查。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办理“三侨生”证明的第二年3月上旬负责将“三侨生”证明书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考生学校放入学生档案袋存档。
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的户籍所在地与考生学籍所在地不同的,由办证地的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转交该考生学籍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查询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全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名单公布在广东侨网(http://www.qb.gd.gov.cn)上供查询至当年高考录取结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各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三侨生”名单组织公示。应届生“三侨生”名单由考生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往届生“三侨生”名单由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同时,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公示“三侨生”名单,公示网址:http://www.eeagd.edu.cn,公示时间为办理“三侨生”证明的第二年3月上旬,公示期为7天。
凡未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示的“三侨生”,一律不予承认。
第六章 督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三侨生”证明书核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公安机关、招生办、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要履行好各自职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核发“三侨生”证明书的,将给予通报,并追究核发证明书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三侨生”证明书的考生,取消“三侨生”资格;已报名高考的,取消报考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三侨生”证明书》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教育部门、招生办、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每年普通高校报考期间及“三侨生”证明办理受理申请期间,通过网站、媒体、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告知考生及其家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事侨务局)、顺德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局要同时公开办理地点、联系方式和咨询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报考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三侨生”证明办理的程序规定》(粤侨办〔2014〕4号)和《关于“三侨生”证明办理中提交回国定居证相关说明的通知》(粤侨政〔2014〕16号)同时废止。
附表:(“侨务频道”的通知公告栏或服务事项栏均可下载,网址//www.furnitureriw.com/fwsx/118031.jhtml)
1.广东省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身份审核表
2.报考普通高校“三侨生”情况统计表
3.核查“归侨”户籍情况登记表
4.核查“三侨生”家长(华侨)护照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