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通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023-07-07 16:29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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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牵头部门

协助部门

1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销售ODS的企业和单位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使用ODS最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使用ODS最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3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

商务部门

4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生态环境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非道路一定机械生产企业

生态环境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6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7

汽车市场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备注:

1此表内容来源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粤市监〔202091

2第一至五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第六、七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协助部门,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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