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潮州市谢志新潮彩艺术研究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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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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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民发〔2017〕4号
关于注销“潮州市谢志新潮彩艺术研究所”的决定
市直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经潮州市谢志新潮彩艺术研究所的申请,经研究,同意对“潮州市谢志新潮彩艺术研究所”给予注销登记。该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天内必须将登记证书和印章上缴潮州市民政局。
潮 州 市 民 政 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