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潮州能源有限公司临时加气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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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9 19:18
发布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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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字第4451012013000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潮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 期 201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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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 中海油潮州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临时加气站(临时站房、临时钢结构加气棚) 建设位置 枫溪一村(安揭公路)大埔园 建设规模 单层站房(113.8平方米),钢结构加气棚(20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15.3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1、中海油潮州能源有限公司新风路加气站用地地形图2、土地所有者为枫一村农民集体,潮府集用(2005)字第400610002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3、临时建筑物有效期为二年,期满或期间城乡规划需要时应自行拆除。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经市规划局审定,许可建设工程的建设凭证,不能作为房产发证依据。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规划局派员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凭本副本到市规划局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正本方为该工程的法律凭证。 六、工程施工时应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 七、本证自核发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进行建设,逾期本证自行失效。 八、工程必须严格按报批图纸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