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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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19:29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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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30

 

1.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主体资格消失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076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发布,20103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56日国务院批准, 19917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9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1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6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71日起施行)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的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清算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4)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纸样;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九楼) 

 

9.审批决定机关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

2、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3、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注销登记不收费

 

14.审批表格

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

或者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电话:2362784

潮州市工商局监察室 电话:2285818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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