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

2012-05-17 19:28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浏览字体:

 

 

 

 

 

 

 

                                编号:   27 

 

1.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营业执照》、《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期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可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076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发布,20103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56日国务院批准, 19917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91日起施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1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6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自200471日起施行)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6.申请资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适用于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合伙企业。
3)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所填表格附后。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
14)其他有关文件。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九楼) 

 

9.审批决定机关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

2、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3、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设立登记费每户300

行政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价[1999]306号。

 

 

14.审批表格

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

或者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电话:2362784

潮州市工商局监察室 电话:2285818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3 8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