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 )

2012-05-17 19:26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浏览字体:

 

 

 

 

 

 

 

                                编号:     25

 

1.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营业执照》、《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以《营业执照》上的期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变更登记后,变更申请的有关登记事项

 

4.设定依据

《公司法》199312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10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11日起施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12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611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00年10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进行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1028日国务院批准,199012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20014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6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471日起施行)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

 
 
 

5.审批条件

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法律法规的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名称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适用于隶属公司名称变更引起的分公司名称变更,由隶属公司登记机关出具);

(3)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印章);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2负责人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4) 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登记表;

(5)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有关文件。

 3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印章);

(3) 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4)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

4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公司印章);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分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公司的营业期限。

5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3)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5其他有关文件。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大厦九楼) 

 
 
 

9.审批决定机关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1、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

2、在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3、在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准结果。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标准: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

行政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粤价[1999]306

 

14.审批表格

通过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

或者到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潮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电话:2362784

潮州市工商局监察室 电话:2285818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3 8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