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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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19:19
发布单位: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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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10

 

1.事项名称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准予备案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更新申请的有关备案登记事项

 

4.设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号公布,199871施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1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200111施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5.审批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l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出 资人)改变未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出资人)改变的有关文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
、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
、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l 企业章程修改备案:企业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 的,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法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7.前置审批

是否须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部门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潮州市枫春路中段;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潮安县县城区彩文路中段;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饶平县县城区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桥区分局登记注册股:潮州市环城南路1号;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枫溪区分局: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中段;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潮州市潮州大道北管委会大院内。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0.审批程序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上面第8项所列的审批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书,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和领取核准结果。

 

11.审批流程

审批环节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特殊环节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12.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行政收费标准:备案登记不收费。

行政收费依据:

 

14.审批表格

有,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到县(区)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15.年审或年检

 

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咨询机构和电话分别为: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电话:0768-2294591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5813088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8892045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桥区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2371497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枫溪区分局;电话:0768-2922205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电话:0768-2852793

 
 

17.备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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