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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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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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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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证件有效期: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进行设定,一般无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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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核准; 法律效力:核准登记后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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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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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一)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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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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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前置审批 |
是否须前置审批 |
按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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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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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潮州市枫春路中段;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潮安县县城区彩文路中段;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饶平县县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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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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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上面第8项所列的审批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书,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和领取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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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流程 |
审批环节 |
√受理 □承办 √核准 □签发 √发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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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听证 □检测 □检验 □检疫 □招标 □拍卖 □鉴定 □专家评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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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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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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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收费标准及依据 |
行政收费标准: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行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价费(1)字112号,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9]3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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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批表格 |
有,从广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gdgs.gov.cn下载,或到县(区)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大厅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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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审或年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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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咨询机构和电话分别为: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科;电话:0768-2294591 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5813088 饶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股;电话:0768-889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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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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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2012年 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