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潮州市潮州大道北段1279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
联系方式: 0768—2393130 。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锦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潮州市城新路39号A幢一梯403房(四层) | 粤房字第3951026号 | 刘瑞强 |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