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当事人(潮州市枫溪蔡陇汇丰陶瓷制作厂)的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蔡陇村“8·28”高处坠落事故案,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由:潮州市枫溪蔡陇汇丰陶瓷制作厂2020年8月28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厂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拟对潮州市枫溪蔡陇汇丰陶瓷制作厂处人民币200000元整(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时间:2020年12月16日15时0分。
三、听证地点:枫溪区应急管理局会议厅(枫溪区管委会大院西侧楼一楼)。
四、注意事项
1.申请参加旁听人员请于2020年12月14日17:00前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宣教科报名并登记有效身份证号码。因疫情防控和场地原因,参加旁听的人员不超过10人,最先提出申请并经确认的前10名申请人为旁听人员。
2.旁听人员于听证会开始前30分钟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达听证地点,服从听证工作人员安排,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未经我局同意,不得录音录像。
3.旁听人员参加旁听请佩戴口罩,前14天内如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疫情严重地区驻留史或其他任何疑似情况的,不得参加旁听。
联系电话:0768-2120862
特此公告。
潮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