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潮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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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16:1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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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理解并执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潮政服〔2018〕49号)的规定,现将《潮州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城乡安全风险辨识,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普查,防止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等问题的发生。2016年以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已对2328个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级和管控,其中红色等级23个、橙色等级132个、黄色等级247个、蓝色等级1926个。市长殷昭举同志多次在会上强调要加大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力度,推进风险管控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化建设是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明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都对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1月印发的《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应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区域、重大设施的风险评估,对本地区风险点、危险源实行清单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18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把“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列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把“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列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分管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制订该《办法》,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化势在必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在总结2016年以来全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实践基础上,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安全风险管控的目的、范围、定义、原则,提出了各类单位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的方法和路径,建立了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了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依法设立了风险管控法律责任。

(一)目的、范围、定义、原则

1.安全风险管控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第一条)。

2.《办法》既适用于各类单位实施风险管控,也适用于政府部门对各类单位实施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类单位既包括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第二条)。

3.按照《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提出了安全风险与安全风险管控的定义。同时,阐明风险与隐患的区别和联系(第三条)。

4.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强调高风险企业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第四条)。

(二)各类单位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的方法和路径

1.强调各类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有效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第六条)。

2.提出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方法,明确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突出重大风险管控,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第七至十一条)。

3.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和报告制度。各类单位应当建立风险清单,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部门报送风险清单(第十二至十五条)。

(三)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体系

1.明确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第十六至十九条)。

2.明确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有监督检查安全风险管控的职责,要将重大、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各类单位是否落实《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职责。对一般、低风险,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3.建立较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促进各类单位有效管控、降低重大风险。

(1)由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较大风险管控实施挂牌警示,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全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较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挂牌警示期为12个月。(第二十一条)

(2)挂牌警示期间,县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月至少一次、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较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第二十二条)

(3)挂牌警示期满后,较大风险降低为一般风险的,由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摘牌。风险等级未降低的,继续挂牌警示(第二十三条)。

4.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安全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

5.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手段消除、减低和控制重大风险。(第二十五条)

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督促各类单位落实好事故防范各项工作(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四)风险管控信息化建设

1.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用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

2.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第二十九条)

3.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审核、校正信息系统中的风险信息。下级部门要落实上级部门的审核意见(第三十条)。

(五)风险管控法律责任

1.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责令不落实《办法》规定的各类单位限期改正,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对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法依规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第三十一条)。

2.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规定的,由相应负责的应急管理部门予以约谈或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三十二条)。

3.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联合惩戒(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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