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五)
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有效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应急管理局集中曝光一批“一案双罚”执法典型案例,通过聚焦“痛点”,解剖典型,积极营造“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氛围。
潮州某水产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饶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对位于饶平县柘林镇的潮州某水产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该公司存在两处违规行为:1.制冷机房事故排风装置没有采用防爆,且没有与浓度报警装置连锁。2.制冷机房与控制室的观察窗未使用甲级固定防火窗。
二、处置情况
饶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制冷机房事故排风装置没有采用防爆,且没有与浓度报警装置连锁和制冷机房与控制室的观察窗未使用甲级固定防火窗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冷库设计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貳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元(貳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