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办法》文件精神,我市修订了《潮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三、主要目标
为切实帮助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方面的临时性特殊困难,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保障有特殊困难优抚对象获得临时救助的权益。
四、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工作规定》共列五章19条。第一章总则(第1-5条),主要阐明制定《工作规定》的目的意义,《工作规定》所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救助内容、救助原则、救助层次等。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6-8条),主要明确市本级优抚对象生活和医疗困难、以及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条件和标准。第三章申请程序(第9-11条),主要明确优抚对象申请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所需的材料和相应办理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12-17条),主要明确不予办理情形、资金管理、相应的责任和监督等。第五章附则(第18-19条及附表),主要明确时效性、解释机关和相关申请审批表格。
(二)《工作规定》适用范围
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行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烈士子女、“五老”人员(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苏区干部),以及上述人员以外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达到标准的均可申请。
(三)《工作规定》适用情况
1.市本级优抚对象(由市本级直接落实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1)孤老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2)优抚对象同时是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员或特困供养人员的,享受相关待遇后仍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3)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即当年度(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住院和特殊门诊符合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达3000元及以上(以医疗费用结算表为准);
(4)优抚对象因自然灾害或者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损失仍达30000元及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5)优抚对象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需贷款(当年度贷款3000元及以上)缴交学费;或因配偶、子女身患重病,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补助和其他救助后,符合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仍达10000元及以上,致生活临时特别困难的。
2.非市本级优抚对象(除市本级优抚对象外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患病住院或特殊门诊治疗,在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的(当年度住院和特殊门诊符合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费用达8000元及以上),经户籍所属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可申请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生活临时特殊困难的由县(区)级及以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救助。
(四)《工作规定》临时救助标准
1.市本级优抚对象特殊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市本级优抚对象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五项的,给予10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本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给予3000元生活困难临时救助。
医疗困难临时救助:市本级优抚对象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补助和救助后,当年度符合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3000元(含)至8000元(不含)的,给予12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费用8000元(含)至20000元(不含)的,给予25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费用2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的,给予4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费用3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2.非市本级优抚对象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非市本级优抚对象住院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经各项报销、补助和救助后,当年度符合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8000元(含)至20000元(不含)的,给予2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费用20000元(含)至30000元(不含)的,给予3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自付费用3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4000元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五)《工作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五、解读形式
本解读材料与《工作规定》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