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的政策解读

2024-09-14 15:5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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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市城管执法局结合工作实践和职能实际,制定出台了《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其附件《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一)《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及其附件《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做好我市城管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与我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自由裁量制度建设的需要,是适应当前城管综合执法职能下放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定《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要求的具体措施,是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本《适用规则》及附件《裁量基准》《免罚清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并参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2020年版)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免罚清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解读内容

  (一)《适用规则》重点解读内容

  1、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主体。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由潮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各县区、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机构)、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2、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本《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中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3、关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4、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定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4)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5、关于一般情形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要求。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选择合适的裁量档次进行处罚。

  6、关于多种裁量情节混合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要求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法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或者同时符合《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同裁量档次的违法情形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7、关于《适用规则》中对案件承办人主要要求案件承办人在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环节,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时,应当提出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和依据。

  (二)《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及说明

  (1)《裁量基准》是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对《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和《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形成主要栏目包括“序号”“违法行为名称”“法规条款”“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和后果”“裁量标准”及“其他措施”8个部分。

  (2)《裁量基准》共涉及处罚事项44项,其中《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事项26项、《潮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处罚事项8项、《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处罚事项8项和《潮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处罚事项2项。

  (3)《裁量基准》中的“裁量档次”是根据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实施违法行为时间或次数、毁损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参考省住建厅裁量标准和东莞、汕头、惠州等城管部门的做法,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程度,与《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正文中有关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一并适用。

  《免罚清单》免罚违法行为适用情形及说明

  《免罚清单》中免罚违法行为全部为轻微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危害后果较小、纠错成本较低的5个行政处罚事项,有关事项违法行为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处罚。《免罚清单》免罚的违法行为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二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能够及时改正。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规定,对于“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实施的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以及纳入重点执法领域、潜在风险较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不在本次免罚之列。

  对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是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监管方式的转变,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执法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仍需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处罚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免处罚的决定。免罚清单同时要求执法部门除对行政相对人责令改正外,还应践行“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及时开展教育工作让其“知责”“尽责”,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日后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四、本解读材料与《潮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系统市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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