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2022年12月29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6月26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决定》,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月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的决策部署,更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我市有效实施,亟需对《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共30条。本次修订,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并补充细化生育登记、育儿假、陪护假、托育服务等涉及民生的配套支持措施,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是在第一条明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二是按照新的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对《条例》中生育政策及相关服务、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删除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二)优化生育服务措施
一是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第七条规定统一的生育登记制度,明确登记机构、对象、流程,并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
二是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中考加分事项,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的子女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女孩报考本县(区)高中阶段学校实行优惠政策。凡夫妻双方自生育第一个子女时起均属农业户口,且已经依法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子女或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纯生二女户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本县(区)所办高中阶段学校,在中考总分基础上加10分录取。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三是完善生育基础服务内容。第八条规定实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
一是增设父母育儿假。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完善生育支持措施。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提供哺乳条件等方式和措施灵活落实哺乳假,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是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出生情况,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幼儿园规划与建设时统筹规划托班学位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四是明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
五是明确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规划配建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中,应当规划配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服务设施。对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创建安全、适宜、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基础设施。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应当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在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四)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并做好政策衔接
一是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孕情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等表述。
二是删除不符合生育政策方向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如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监督管理规定、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等。
三是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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