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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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7 17:51
来源: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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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今后凡在我省报考和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一律按人社部发【201190号文执行,具体报考和评审时间另行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文实施前在我省考取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统计局

0 一 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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